深 圳 市 财 * 局
深 圳 市 环 境 保 护 局
文件
深财购〔2006〕26号
转发财*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
*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
市直各行*事业单位,市*采购中心,各区财*局、环保局,各区*采购中心,各采购代理机构:
现将《财*部、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*采购实施的意见》(财库[2006]90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提出如下贯彻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一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,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,实现和谐深圳、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,发挥*采购的环境保护*策功能,各级*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(以下统称采购人)用财*性资金进行采购,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,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。
二、环境标志产品由财*部、环保总局确定,在中国*采购网(http://www.ccgp.gov.cn/)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(http://www.sepa.gov.cn/)、中国绿色采购网(http://www.cgpn.cn/) 上以“环境标志产品*采购清单”(以下简称清单)的形式公告。清单的内容、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等以上述网站实时公布的资料为准。
三、在*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、集中采购机构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在*采购招标文件(含谈判、询价文件)中载明对产品(含建材)的环保要求、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,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。在*采购评标方法的分值设定上应考虑环境标志产品*采购清单因素。
四、以上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财*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*采购实施的意见(意见标志产品*采购清单略)
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
主题词:转发 *采购 环保 意见 通知
深圳市财*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发
(印1000份)